对于异地所产生的现场违规处罚,当事人须到案发地交通管制机构进行相关处理。
相较于此,非现场违规行为则可以选择由案发所在地或原籍所在地的交通管制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非属于本辖区(以设立行政区划界限的城市为界)内的机动车辆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记录,交通警察有权将违法行为相关的信息、证据传送至该车的登记注册所在地,即机动车驾驶证发出机构所在地的交通管制机构。
这些交通管制机构会向违法行为者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明确指出其违反规章制度有关的基本事实、预期进行罚款的金额及具体标准、依据以及他们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等事项。
同时,他们还必须说明和解释接受这一处理方式的位置和期限,以及拒绝服从这一处理决定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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