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被上诉人):郑XX,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XX区XX东路XX单元X××室
因与李××房屋租赁纠纷,被上诉人不服上诉人(2007)李民在初字第25号判决书,并提出如下辩护:
<1。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上诉人认为(2006)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判决书》第158号和(2007)第25号,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明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第二,上诉人称“郑某某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隐瞒房屋被拆除、冻结的事实,致使上诉人无法合法经营,故上诉人拒绝支付租金”。经办人认为,郑某某没有隐瞒房屋被拆除、冻结的事实,上诉人拒不支付租金的事实无法佐证。理由如下:
(1)根据郑XX与李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租金支付后,如有甲方未要求的租金,由甲方全额承担,甲方保证乙方经营一年以上不拆迁”,可以从这篇文章说,李x已经知道,房子已经被冻结,可能会被拆除。否则,按照常理,郑XX根本不需要给李x任何保证。也就是说,郑XX保证房子不拆迁,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这是按照李X的要求制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是郑某某与李某某共同协商的结果,签订本合同的目的是消除李某某因房屋拆迁可能影响房屋正常运营的担忧。
(2)李x与郑XX签订租赁协议时,就已经知道如果他租了房子,就不能正常办理工商登记了。2005年5月24日,李某某向郑某某索要1000元人民币,以疏通双方关系。根据李某某的要求,郑某某一次性向李某某支付了1000元人民币,李某某开具了收据。收据上写着“今天收到的一千元现金被用来疏通关系。签订日期为2005年5月24日,“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在签订合同时,李×知道房屋已被冻结,在租赁房屋时自愿承担未申请工商登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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