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符合假释的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符合假释的行为规范条件
服刑人员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通过教育、改造和学习,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较深刻的认识,且以实际行动痛改前非,改恶从善,释放后不会重操旧业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刑或其他与犯罪相关的财产性判项的,应当积极履行。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1)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
(2)隐瞒、藏匿、转移财产;
(3)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
此外,对于具有前述情形的罪犯,无特殊原因狱内消费明显超出规定额度标准的,一般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自然也就不符合假释的行为规范条件。
3、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的影响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大多会回到原来所居住的社区,会对原来的社区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犯罪分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不好,势必影响其融入社会,甚至会诱发新的犯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因此,对服刑人员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的影响。
4、符合《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应当严格审查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考核材料。
对于罪犯的认罪悔罪书、自我鉴定等自书材料,要结合罪犯的文化程度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无特殊原因非本人书写或者自书材料内容虚假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对于罪犯存在违反监规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行为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罪犯的改造表现。
罪犯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纪律被处以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二、如何确定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现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伏法;
(2)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三、假释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四、假释考验及其后果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违反刑法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罚不仅仅是惩罚罪犯的手段,更重要的是成为教育、改善罪犯的手段。在狱中服刑的罪犯都有提前出狱、重新获得自由的强烈愿望。为了鼓励罪犯认真学习、服从监管、遵守制度、认真改造、真诚悔改,刑法规定了假释制度,是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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