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效力确认;
2、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
3、土地使用权出、转、租问题;
4、土地征与补偿;
5、房屋联建纠纷;
6、建设工程承包与转包、分包纠纷;
7、建设工程鉴定;
8、建设工程验收环节问题;
9、工程款结算纠纷;
10、建设工程优先权受偿权;
11、工程项目转让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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