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征地补偿的分配对象是什么(1)实行统一安置的,征地补偿标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将安置补助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可分配的土地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2)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对象是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全体股东。农村土地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实行统一管理的,分配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四)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被征收的,可以划拨的土地补偿费的对象是集体经济组织。(五)集体经济组织的流动土地被征收时,可以划拨的土地补偿费的对象是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所有。
征地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被安置人员支付安置补助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将安置补助款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
放弃统一安置,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安置补助的,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征用的,向家庭承包的承包人支付安置补偿金,承包人在享受全部安置补偿后,不得取得家庭承包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征收或者征用的,家庭承包人在享受部分安置补偿后,不得增加家庭承包人承包的耕地。安置补助金平均分配的,安置补偿金在承包地平均调整后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向原承包人支付安置补助。(三)以其他方式承包或者以作价、租赁方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助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如果已授予合同,且承包商已一次性支付了合同费用,则应退还剩余的合同费用。
(4)原则上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增人口发放流动土地安置补助,但应当给予补偿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耕地面积。新增人口获得相当于集体经济组织人均面积的全额安置补偿费后,今后将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的耕地。流动土地安置补偿费有结余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
(5)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安置补助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不得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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