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解决医疗纠纷,就是把无过错责任原则引入医疗行业,在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下,发挥社会保险或者商业保险的社会化优势,在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的同时,避免产生像过错责任原则下出现的问题。
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重点不再是“过错”,而是损害后果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因为医方不再是患方告诉的对象,没有任何法律风险,所以医务人员一般不否认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之间的关系,很多情况下医方积极帮助患者在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下寻求医疗损害赔偿。
由于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类似于“工伤保险”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向遭受损失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而不是追究侵权人的“过错”和法律责任,因此具有明显优势:
1,只要患者受到的医疗损害属于“赔偿范围”,无需证明医方“过错”,也无需法律诉讼,就可以获得经济赔偿。
2,此制度救济面广泛,更多医疗行为受害人从中受益。
3,彻底解决医务人员疲于诉讼而受害人得不到合理司法救济的问题。
4,从根本上化解了医患双方的利益对抗,使医患关系更加和谐。
3,医务人员愿意主动配合查找医疗损害的真正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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