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收到投标人的异议和质疑后,应当先履行接收手续,书面向投标人出具接收证明,或者在投标人提供的收据上签字确认。大多数异议和质疑是由于投标人不了解全面情况或误解一些问题造成的。招标人应主动耐心地向投标人澄清和说明,消除投标人的误解。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过程提出异议和质疑,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回复投标人;经核实,上述问题损害投标人利益,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但招标人不能纠正的,招标人应当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对于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和质疑,招标人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提出答复意见,然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答复意见回复投标人。对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错误,评标委员会应纠正错误,并出具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如果中标结果因纠正错误而发生变化,招标人应公布变更后的中标结果。如果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备案或审批管理,招标人还应将评标委员会的意见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审批,然后回复投标人,公布纠正的中标结果。投标人的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应在收到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
招投标中标后甲方不签合同如何赔偿?
招投标中标后甲方不签合同的话可以按以下要求进行索赔:
1、要求招标人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保证金实质上是定金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合约的,需要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
2、要求赔偿为准备订立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如相关员工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
3、要求赔偿为准备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如中标人和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中标人违约导致的定金损失、违约金损失等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中标人在提出赔偿要求时,应该准备充分证据资料,证明自身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否则招标人是可以适当赔偿部分费用或不赔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全文9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