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经离开或者退休的国家公职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应被视为犯有受贿罪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些人员仅仅可以在其原有的职权或职位基础之上形成的便利条件下,通过在职的同僚或下属的职务行为,为特定的委托人谋求特殊的利益。这之中,他们自身从委托人那里获取或非法索要、接受礼物的行为,方可被视为受贿罪的表现形式。所以,如果已经离职或退休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受贿行为满足以下四个条件,那么将被判定为受贿罪:
(1)充分利用了个人原有的职权或职位所赋予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由在职的同僚或下属通过实际行动来实现的;
(3)为特定的委托人谋求特殊的利益;
(4)在此过程中,自身从委托人那里获取或非法索要、接受礼物的行为,且这些礼物的价值或实用性必须达到法定的五千元起始点。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这些礼物最终是否真正属于他们自己,都不会对受贿行为的成立产生任何影响。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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