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批捕程序
时间:2023-02-22 20:40:52 4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批捕后的程序

(一)批捕后有以下程序:

1、公安机关立即逮捕;

2、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3、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4、发现对方有犯罪行为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

6、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7、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审查批捕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第九十三条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第一百零九条立案的机关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还在看守所么?

(一)犯罪嫌疑人在批捕以后到判决之前都在看守所羁押,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四)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批捕是什么意思

批捕即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审查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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