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特点:(1)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总之,应对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事合同的签订数量也是在不断的上升的,此时我们作为民事合同的当事人的话,要约是可以进行撤销的。但是应该在满足一定的时间之内提前的通知当事人,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全文6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