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税额的计算是如何规定的
社保税是指将社保基金由“收费”,改成“收税”的形式,目的就是社保全覆盖,夯实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
作为官方首次正式提出的一个新税种,社会保障税开征是否意味纳税人的税单上又多了一项,税赋又加重了一层呢?对社会保障税深有研究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表示,社保税只是将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由“收费”,改成“收税”罢了,纳税人的负担不会增加。而之所以这么改,为的就是社保全覆盖,夯实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
社保:通常社保基金常说的五险一金,一般情况下,按照你给的工资数额是单位出14%,个人养老出8%、失业扣0.5%,医保单位出11.5%,个人出2%,生育单位出1.2%,工伤单位出1.6%,个人住房扣12%。
税:不同城市个税起征点不同,最低的缴费额也不同只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一样的,比如广州个税起征点为5000,即5000扣除缴纳的保险550剩余4450,然后在缴纳3%的个税,即缴纳个税将达到10%在减去105。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提及,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提及个人为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可以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先后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只要缴纳的基数不超过缴纳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性收入三倍以内,缴纳比例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以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都可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的。你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只能作原则规定,法规是限定一个事项,具体到实质性计算时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为纲要,不再将法律的条文框死,是一个理论到实践的过程与结果。
二、社会保险与税的区别
“税”的主要特征有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费”同样具有前两个特征,但在“无偿性”上具有较大的区别。税收是无偿的,政府可以任意进行转移支付,国家可统筹安排。税收的这种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收入无需直接偿还给原纳税人;而费的情况则不同:其缴费数量与受益程度之间基本存在着一对一的对称的关系,在缴费者与国家之间存在一种“明显的有偿交换”关系,具有一定的返还性质。强烈的补偿性是税费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
区别何在
首先,缴税制所强调的首先是纳税这个事实,而较少强调量的概念。比如,一个几十万元的纳税人与几百元的纳税人之间的社会权利是相等的,换言之,在社保税制度下,参保人缴税所换取的是一个福利待遇的权利,这个权利与待遇水平之间没有等量的对称性;而在缴费制度下,参保人的既定福利待遇预期是透明的,因为它具有明显的储蓄性质和强烈的“对等返还”性质。
其次,在社保税制度下,参保人的退休待遇基本是与其最后的工资水平挂钩的,退休之后的退休金水平与以往的纳税总量之间关系不大;而在社保费制度下,参保人的退休待遇水平主要是与其职业生涯中的缴费总量联系在一起的,强调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不缴不得。
再次,社保税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而社保费却带有强烈的私有性,甚至对社保费来说,我们可以将之看做是某种延迟收入的性质,是储蓄的性质,尤其上是在引入个人账户的制度下,许多国家立法规定它在账户持有人去世时具有继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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