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排除性条件如何适用
2004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复函明确了一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不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但未解决无证驾驶等情节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而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的工伤争议恰恰是由于上下班途中的无证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引起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作为工伤认定的除外情形呢笔者认为关键要看伤亡结果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如何来理解这一条文呢依据法理学中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文义解释开始的,文义解释是按照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方法。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伤亡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后果与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具有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对于工伤认定的排除性规定,只有在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且该行为与伤亡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因果关系有必然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等多重认定标准。工伤认定中因果关系一般应以必然因果关系为标准,即伤亡后果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之间具有内在的、直接的、逻辑的联系,这种因果关系表现为存在的客观性、因果的顺序性、作用的单向性和内容的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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