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面临应予以逮捕之罪嫌者处于逃避状态,公安机关可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发布通缉令加以缉拿。
然而,对于被视为应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嫌疑犯在逃,通常情况下并不发布通缉令。因为,唯有公安机关具有发布通缉令的法定权力,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单位、组织以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发布此类命令。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人民检察院自行展开的调查案件过程中,若需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长的批准,并在作出通缉决定之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由公安机关正式发布通缉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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