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3-05-06 21:55:32 4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破产清算程序有大致如下:

1.企业作为债务人自行申请或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

2.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3.人民法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

4.发布破产公告;

5.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6.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破产财产及破产债务;

7.经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进行重整或和解;

8.重整或和解失败的,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9.组成破产清算组,将破产财产以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破产债务的清偿;

10.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终分配终结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律师补充: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

【法律法规】:

《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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