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检察人员认为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补充调查完成并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判期间。也就是说,检察官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理应当在延期审理前取消。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并移送人民法院恢复审判之日起,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即在一个月内宣告判决,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检察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的情况也作了两项具体规定。第一,检察官提出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第二,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宣布延期审判后一个月内,不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情况处理。根据《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请求延长审判,合议庭同意延长审判的,延长审判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长审判的时间不计入审判期限,“不在审理期限内”是指由于上述情况,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期限中断。案件恢复审理后,将案件推迟审理前和恢复审理后的审理时间合并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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