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购公司的股份由被收购方承担,被收购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的权益和变动,并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等法律义务。有关信息披露前,有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和公告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转让等。,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进行。外国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股权变动的,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司法仲裁管辖。
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方式
股票发行的方式: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1)包销发行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2)代销发行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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