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的时候,当事人不一定要到场办理变更手段,股东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股东变更的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二)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四)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六)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七)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八)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九)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十)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十一)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五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如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二)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条件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增加新股东,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五百三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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