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在性质上属于离婚父母一方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孩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直接源于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因此,当事人不能在调解协议中自愿放弃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孩子的探视权,对于自愿放弃探视权的调解协议,因违反法律,法院应不予确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张某和王某虽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仍是子女的父母,这种身份关系仍然存在。探视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王某既无权放弃,张某也无权剥夺。
非婚生子女探视权的标准有哪些
非婚生子女的探视权规定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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