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牌外地小货车在上海行驶是否受限制
时间:2023-09-11 00:00:12 3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上海市对部分高架道路交通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的情况。限行时间为07:00至20:00,在这段时间内禁止通行。目的是缓解道路交通拥堵,均衡高架和地面道路机动车流量,改善城市快速干道通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具体措施进行了调整。

限行时间为07:00至20:00,在这段时间内禁止通行。为缓解道路交通拥堵,均衡高架和地面道路机动车流量,改善城市快速干道通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本市部分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进行调整。

上 海 高 架 道 路 限 行 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上海高架道路属于城市快速路,不属于高速公路。因此,上海高架道路不实行限行措施。驾驶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行驶的,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在高架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限速行驶,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此外,驾驶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行驶的,不得在人行道、自行车道、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或者骑、拖、推、鸣喇叭等方式妨碍行人通行,不得在或者跨越绿化隔离带。因此,驾驶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本文介绍了上海市高架道路的限行措施及其调整情况,同时强调了驾驶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行驶时需要遵守的交通法规,包括限速行驶、不得妨碍行人通行等。最后提醒驾驶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以确保交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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