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具体可以采取如下方式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1、联系侵权人,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2、向侵权行为的平台、网站、视频类的相关第三方要求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方式来维护权益。
3、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通过诉讼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需要保留好证据:保留好即时通讯信息,以防止误删;用录音录像设备对侵权的视频或网页进行录音录像;使用第三方区块链工具进行网页的取证;请公证处对网站、视频、即时通讯信息等的内容进行公证。
律师补充: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的内容为:
1、肖像制作权。是否将形象转化为肖像,决定在肖像权人,没有征得同意或经默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有偿或无偿转让与其他人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
3、肖像拥有权。公民可以拥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4、肖像维护权。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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