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A公司为主要生产照相器材的公司,其投资的子公司也多为与生产照相器材或与其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有关的公司。同时,A公司为实现多元化经营,也拥有与照相器材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生产性子公司。为重组上市,A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将与生产经营照相器材无关的子公司与一部分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剥离出A公司,同时减少A公司500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资本,作为B公司投资的实收资本,A公司的原股权结构保持不变,B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与A公司相同。
假设:A公司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具体剥离数据为:流动资产1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流动负债50万元;公司的资本公积为100万元,盈余公积为15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在履行完相关的减资程序后,A公司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流动负债50万元
实收资本500万元
资本公积100万元
盈余公积150万元
未分配利润100万元
贷:流动资产1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
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而发生的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转销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项目,应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并按规定计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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