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强制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7:58:45 4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津国土房市[2007]153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一个时期以来,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涉嫌合同诈骗,占压、挪用和侵吞群众购房款等问题,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精神,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强制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对全市二手房交易全面实行资金监管。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二手房交易的,必须进入二手房交易资金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交易双方不得将房款和定金等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签字确认并留存指纹印迹。

根据建设部和人民银行建住房〔2006〕321号的规定,在我市尚未实行经纪机构在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前,任何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受理、暂存交易双方的交易资金或定金。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建住房〔2006〕321号文件,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暂存二手房交易资金(含定金)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

二、强化二手房交易产权过户的管理。全面停止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打印房产买卖协议。凡是二手房交易均需到房屋座落的区、县房管局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打印房产买卖协议。办理二手房交易产权过户,交易双方当事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地产交易大厅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凡因交易当事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派人入户办理。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除本人签字、盖章外,还需留存指纹印迹。

三、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建设。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是由市国土房管部门专门设立的资金监管服务机构,与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合作,以市国土房管局的产权产籍网络管理系统和银行资金结算网络管理系统为依托,利用网络技术搭建私产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全市14家银行的1000余个储蓄网点和18个区(县)房地产交易市场实现了网上打印合同、交易资金委托监管、产权登记发证和交易资金结算、税费收缴的联网操作。该系统除代办按揭贷款业务,按市有关规定每件收取300元费用,其它服务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凡不办理按揭贷款的,15日内办结。

四、对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现状进行调查。根据建住房〔2006〕321号文件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状况进行专项调查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经营状况调查。重点调查开展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有占压、挪用、侵吞群众购房款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关于全面实行私产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6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确认书(略)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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