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执行前期移民标准,但考虑到两次移民间隔时间较长,市场物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的实际,对待迁移民地上附着物部分项目的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1)对房屋补偿标准进行上调,调整幅度为55.9%。调整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1998年至2004年7年间我市居住类物价上涨指数(1559.9%)。(2)对葡萄补偿标准进行下调,由前期标准的100元/株(76200元/亩)调到30元/株(22860元/亩)。调整后仍高于朝政发[2003]47号文件规定的10000元/亩标准。(3)其它项目物价变化不大,对移民生活没有大的影响,仍维持前期补偿标准不变。
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如果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坟地的,有关人员应该予以配合。坟地可以搬迁,由此产生的搬迁费用,可以要求政府给予适当补偿。目前,关于坟地搬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一般补偿标准是几千元。也有另一种说法,坟墓迁移补偿: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5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1000元;骨坛每个补偿120元;大型、豪华的墓地另行协议补偿。《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后下葬的墓地土坟,原则上不予补偿,并限期迁移。祖坟属于地上附着物。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是由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风俗等自己制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下限执行:(1)居民点土地补偿5倍,安置补助费4倍,合计补偿9000元/亩。(2)田间作业路、田坎、水渠占地补偿4倍,安置补助费4倍,合计补偿8000元/亩。(3)未利用土地补偿2倍,不给安置补助金,即2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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