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意义和应用
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意义和应用是: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继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从而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继承者是农村户口;
2.没有其他宅基地;
3.宅基地有房产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宅基地转让条件
宅基地转让条件如下: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n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n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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