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铁路盗窃怎么处罚?
1、铁路盗窃案的涉案当事人若是被认定为犯了盗窃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既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哪些属于盗窃案件的主犯?
盗窃案件的主犯包括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1、集团的首要分子
是组织、领导集团进行盗窃犯罪活动为首者,即一集团中组织者领导者中的为首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员,发起犯罪者。所谓领导者,就是策划、指挥犯罪者。一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组织领一集团的一切活动并主持分赃。因而,一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
(1)一是发起盗窃犯罪集团;
(2)二是领导集团的一切活动;
(3)三是支配处分集团成员的盗窃赃物。
2、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集团首要分子时,要把一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与一集团的其他主犯区别开来。
一集团的首要分子一集团的主犯,但一集团的主犯并不限于首要分子。在集团犯罪中,盗窃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员和主要实行犯,都可以是一集团的主犯。这就是说,在-一集团犯罪中,有两种情况的主犯。
(1)一集团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说的首犯(为了便于叙述,下面称首犯)。
(2)其它主犯。划分一集团中的首犯与其他主犯的标准是:在一集团犯罪中是处于组织领导犯罪的为首地位的,还是处于主要地位。在一集团犯罪中处于组织、领导犯罪为首地位的,则是首犯;在一集团犯罪中虽然属于主要地位,但并不处于为首地位,则是主犯,不是首犯。
正确划分一集团的首犯和主犯的界限,对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具有重要的作用。一集团的首犯和其他主犯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基础是不同的。首犯承担一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主犯只承担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由此可见,划分一集团的首犯与主犯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特别注意,二者不可混淆。
3、共同盗窃犯罪中其他主犯的认定:
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除一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还包括在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下列几种情况的盗窃分子,可以认定为主犯。
(1)一是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
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发起并操纵盗窃犯罪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犯罪的主犯。在共同盗窃中,要注意和查清盗窃犯意是由谁提出的,是谁操纵的,以便正确划分共同盗窃的主犯。
(2)二是盗窃犯罪的邀约者和纠集者。
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团伙盗窃犯罪中,盗窃分子往往都有长期盗窃犯罪的故意,一般不存在发动与被发动的问题,相互之间一呼即应。但在这些盗窃分子之间,其盗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程度也并不是完全相同,这种积极性和主动性的不同,决定和影响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一般来讲,共同盗窃的邀约者或纠集者,是共同盗窃的积极分子和主导者,对他们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三、盗窃既遂未遂如何界定?
1、通过实施盗窃行为,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那么就属于盗窃既遂。
在区分标准上,应坚持以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但在有些情况下,盗窃罪既遂与未遂较难区分,这就需要一定的标准。主流学说采取失控说,即应当以盗窃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是否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失去了对该财物的实际控制,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凡是由盗窃的财物已经脱离了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实际控制,即为既遂;如果窃取的财物实际仍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之下,即为未遂。因为盗窃罪是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盗窃行为人通过其所实施的盗窃行为,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失去了对公私财物的合法控制,才能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量罚。
如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虽未得逞,因盗窃目标数额巨大,盗窃目标极为重要,一旦盗窃得逞,会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属于情节严重的盗窃犯罪,应当追究其盗窃罪(未遂)的刑事责任。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未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可以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n(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n(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n(四)恶意透支的。\n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n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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