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债权人保护不足的表现
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首先表现在公司的独立责任制度上。
1、在公司的面纱之下,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广泛的股东权利,既包括从公司获取收益的自益权,也包括参与公司管理的共益权,甚至当股东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以上时,还可以控制公司,也就是说,公司经营管理的好坏与站在公司背后的各个股东的行为密不可分,股东对公司的经营风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尤其当公司背后的股东凭借对公司的控制而对公司施加不正当影响或者滥用公司人格进行欺诈行为时,更应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责任。
2、股东将自己的风险降至最低限度,实际上也就是将公司的经营风险转移给了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无权管理公司,但公司一旦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甚至破产,由于债权人对公司债务的追索只能限制在公司财产的范围内,不能向股东提出请求,损失最大的极有可能是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在公司亏损巨大、财产所剩无几的情况下就会变得两手空空。这样,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就使得股东大大减少了对公司行为承担的责任,现代公司的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这对债权人显然十分不公正。
二、公司行为责任的承担
公司独立人格也使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员的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责任主要由公司承担,而不是由其本人和股东承担。在某些情况下,董事为了自己的利益或为了其所代表的股东的利益,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欺诈行为或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等行为时,被侵权人或者债权人碍于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不能向董事或股东等实际行为人提出赔偿或清偿的请求,这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的另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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