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再现其肖像的证据。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将其肖像进行展出、传播、复制、用作商标或进行广告宣传,在纸张、书籍、报刊、网络等载体中使用其肖像的证据。
3、侮辱、毁损、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证据等等。
(三)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其对权利人肖像的使用为合法使用的证据。
(四)有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一、侵犯肖像权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未经本人同意。
(二)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三)非以营利为目的。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二、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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