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黄河清)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村民石国球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后因病去世,其妻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理赔协议》,但由于该协议损害了其他受益人的利益,为此死者家属提起诉讼并胜诉。
2008年8月16日,村民石国球与都安瑶族自治县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签订康宁终身保险合同,并支付了保险费2230元,保险金额为30000元。
2009年3月23日,石国球因病去世。按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出险后,保险公司应给付投保人及受益人保险金30000元。受益人包括石国球的妻子、3个儿女。
2010年3月25日,石国球的妻子韦利珍个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理赔协议书》,主要内容是:保险公司同意给付受益人保险金15000元;受益人同意放弃该合同项下其他所有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关之权利。2010年4月16日,保险公司向石国球的妻子韦利珍赔付了15000元。后石国球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余下的保险金15000元,但是保险公司一直拒绝赔付。
2010年10月27日,石国球的妻子韦利珍及其3个子女作为原告,向都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15000元和利息以及由此产生的电话费等15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已和原告韦利珍订立了理赔协议书,理赔款为15000元,且已支付。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为此提供了韦利珍写的《理赔协议书》,以及一份写有韦利珍的三个子女名字的《放弃受益声明书》,但是,韦利珍的三个子女均否认《放弃受益声明书》上面的名字是他们亲笔所写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时,没有征得具有保险利益的石羽平等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韦利珍签订了理赔协议,显然损害了石羽平等人的利益,为此,原告韦利珍等人提出请求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1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由此产生的电话费、误工费等,由于未能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做出以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韦利珍等人保险金人民币15000元。驳回原告韦利珍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
最近,据悉保险公司已赔偿原告保险金15000元,已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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