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曹**,男3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省***部队军医。
被告人徐**,男28岁,原在湖南省株洲市***厂工作,后调到市**办公室***服务部任采购员。
自诉人曹**与孙**(女,36岁,湖南省株洲市***厂出纳员),1974年2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27日结婚,婚后感情尚好。1976年1月,孙-生一男孩。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发生过争吵。
被告人徐**与孙**原在***厂同一班组工作。1980年4月,徐、孙先后调到本厂供销股工作。孙-因不熟悉业务,常向徐*询,两人关系日渐密切,并一起看电影、逛马路。1981年初,孙**从原住地搬到**村**栋**号居住后,两人来往更为频繁。2月的一天,孙打电话让徐帮助买煤,又留徐在家里午休,主动与徐发生两性关系。此后,徐经常到孙的宿舍,给孙买煤、买米、买菜、做饭等,帮助孙料理家务事。两人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致孙怀孕堕胎。7月,孙骑自行车不慎摔伤,就把徐-叫到家中住了多日。邻居都以为他俩是夫妻,有的人问孙:他是小曹吗?孙默认;有的人问徐:你姓曹吗?徐答:是。同年9月,徐与孙一起到武汉市,以旅行结婚的名义,在**区**旅社同居两夜。10月初,曹、孙在上海市孙的母亲家探亲期间,孙多次吵闹,要与曹离婚,拒绝与曹同居,并独自返回株洲市。11月22日,曹带着5岁男孩从上海到株洲市。当曹到**村**栋**号找孙时,群众对曹说:她丈夫天天在家,怎么会是你呢?后群众向曹揭发了徐、孙同居的事实。12月2日,曹**向株州市东区人民法院自诉。
1982年2月6日,湖南省株洲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徐**明知孙**是现役军人之妻而与之同居,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徐**予以刑事处罚。徐没有提出上诉。
按:被告人徐**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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