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尚未出生的胎儿份额分配问题,我们坚持认为,无论胎儿最终是否顺利降生,母亲通常应该享有优先抚养权。
然而,若在此情况下出现以下任何一种特殊情况,则父亲有权提出抚养申请,并且这将得到我们法院的积极回应和支持。
首先,如果母亲身患经长期治疗仍无法治愈的感染性病症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会对子女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那么这种情况下,父亲更适合承担抚养责任。
其次,如果存在明显的抚养条件却未能完全履行,且在这种情况下父亲希望子女可以留在身边的话,父亲的申请也将会被考虑。
最后,如果发现其他不可忽视的因素阻碍子女同母亲一起生活,那么这时子女确实不宜再继续跟随着母亲。
对于父母双方就不满两岁孩子问题达成的抚养协议,只要不损害孩子的健康发展利益,我们法院都会给予尊重和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在子女达到特定年龄之后,不满八周岁的他们,会更加倾向于跟随另一方生活,而且该方还要具备抚养能力,如此一来,子女就可以获得更好的成长环境,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抚养权利变仍然可以进行调整。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离婚后,如果存在如下特征之一的情况,如有着严重病症或者因伤致残的一方无法继续独立抚养子女,或者此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甚至这种状况已经给与其共度童年时光的子女带来了负面的心理和身体伤害,又比如年满八周岁,子女表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男方恰好有抚养能力等特殊情况,我们都有充分的理由对于子女的抚养关系做出适当的变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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