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判机关对案件所做出的判决均应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明确清晰地指定了当事人适用于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及其对应的受理审核机构;
其次,详细全面地阐释了案件的案件背景、诉讼主张及所涉及到的核心争议情节以及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论据;
再次,在充分考虑前述各项要素的基础上,明确阐述了本法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适用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及裁决结果的形成原因;
最后,尽力精准地表述了法庭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过程、适用法律条款的确切内容和作出裁判结果的理由。
值得强调的是,每份判决书都需载明并详尽陈述判决结果以及产生此结果的根本理由与逻辑推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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