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制度下,企业依据注册资本认缴制及相关规定完成设立程序。
在此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或投资人无需提前全额履行出资义务,只需在约定的出资期限到期前将出资款项全部注入企业即可。
因此,即便在企业成立之初,部分股东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出资,他们仍然有权分享企业的盈利成果。
作为企业的股东,他们依法享有从企业利润中获得收益的权益。
在股东资格被正式确认之后,他们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权利并非必须建立在实际缴纳出资的基础之上。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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