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债权生效条件
时间:2023-02-25 08:51:42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动产质押权的生效及范围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押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押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权不成立。质押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押权合同生效前质押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权利质押权的生效及范围

从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看,权利质押权作为物权行为,在设立时除需要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需要质物的交付或登记为生效的条件。质物的移转占有包括三种方式:现实占有、简易交付与返还请求权让与。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押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押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一、质押有什么特点

(一)质押为担保物权

因质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故其为担保物权。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似之处。也是质权不用于用益物权之点。质权虽为物权,但其是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且排他的支配权。因此不论质权的标的为有体物动产还是权利,质权的内容都在于对其交换价值的支配。

(二)质权具有从属性

质权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权利,它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主权利的质权为从权利。质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存在上的从属性。质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在主债权无效或其他原因而不存在时,质权也不能存在。

2、转让上的从属性。主债权转让时,质权也随之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质权也当然随之消灭。

二、贷款车质押贷款流程

(一)接受客户信息。接受客户信息的人员应初步了解客户的大致情况,以判断是否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经初步判断:认为基本符合贷款条件的,通知客户准备贷款基本资料:

(二)资信调查、整理资料上报(担保公司、贷款银行)。对客户进行贷前资信调查时担保公司应与银行一起到客户家和单位。如银行不参与调查,由担保公司调查。

(三)调查人员将调查文本。调查报告及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交网点受理人员整理,经银行初审基本符合贷款条件后通知客户前往银行交存首付款、同时由担保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并向客户开具收据。当银行通知放款时通知客户前往受理银行签字。

(四)担保公司审批后,将公司盖章的3份保证合同报送银行。银行审批通过后放款:贷款直接发放到汽车经销商账户。

(五)客户提车时汽车经销商应将所提车辆的合格证、技术参数表、注册登记联、发票联交担保公司。

(六)汽车挂牌、公正、抵押均由担保公司负责办理。

(七)贷款资料由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保管。担保公司存档的资料,按照公司资料明细交接表整理归档。

(八)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由银行、汽车经销商、担保公司共同管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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