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于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执行,则应当在7月11日上午出所。
一、关于行政拘留处罚期限折抵的情形是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二、行政拘留可以自选时间吗
行政拘留不可以自选时间。
行政拘留的决定一旦作出,立即执行。但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根据法律,再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公安机关办理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三、羁押期限计算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据此,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种方式。以日计算的,应从第二日起算,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届满有以下情况:
1,期间是整月的,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不管当月的实际天数。例如,公安机关于8月31日将案件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届满日为9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的期间届满日为10月31日。
2,期间是跨月的,1个月多少天,《刑事诉讼法》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不一,目前没有最高司法机关做出统一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1个月的天数应按所跨月份的天数计算,如跨1996年的2月,那么1个月为29日;跨1997年的2月,一个月为28日;如跨1996年的8月,一个月为31日;期间从开始月的开始日次日起算,向后数至该月所包括的天数,其最后一日即为届满日。例如,某犯罪嫌疑人于1996年2月16日被逮捕,其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即跨2月3月,从2月17日起算,第一个月2月的29天计算,第二个月按3月的31天计算,其届满日为4月16日;如果某犯罪嫌疑人于9月1日被逮捕,其侦查羁押期为两个月,跨9月10月,从9月2日起算,第一个月按9月的30天算,第二个月按10月的31天计算,其届满日为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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