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的准备阶段,律师在深入了解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的能力以及要拆迁的房屋情况等。有时有些房屋拆迁单位相位自已的能力,对困难估计不足往往未经充分论证就申请拆迁,日后拆迁工作举步维艰时又垂头丧气,怨言满腹。因此,要对拆迁单位是否具备实施的各种条件和能力进行了解,以便帮助该单位作出决策。
对被拆迁人的情况要作充分进行了解,被拆迁人往往涉及各个阶层,身份也五花八门,房屋的面积及权属状况也会十分的复杂。近期,本人的服务的拆迁单位拆迁在地上某中央直属机关的房屋,其谈判过程十分的艰难,但当初申请拆迁时并没有料到如此大的难度。因此,拆迁哪些房屋必须要对被拆迁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并论证其可行性,合理确定拆迁的范围和规模。
律师在立案侦查阶段的作用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有权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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