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强制执行让你不再为难!
时间:2023-07-01 10:52:34 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欠钱不还强制执行的程序为递交申请、受理审查、通知债务人履行、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指的是法院对败诉者的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若是败诉的债务人不主动配合法院完成了裁判结果的话,债权人是有权向法院进行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法院的执法人员也会依据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债务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强制执行可以冻结、变卖债务人的财产;执法人员可以将债务人的存款进行提取扣留,或者是将债务人的劳动收入进行扣留。

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些规定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只要有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有权利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将这些财产直接划入债权人名下。符合法定条件的,还可以将债务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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