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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