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徐州本地犯罪的 一般到哪里坐牢
时间:2023-03-08 14:20:32 2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意见】一般在犯罪地。因为刑事案件的管辖是以犯罪地为主、住所地为辅的制度。一般是犯罪地法院审判之后,由当地派出所已送附近监狱执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监狱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目前徐州市区有2个看守所,分别是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第一看守所)和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一、徐州市第二看守所并非上述2个看守所,而是在徐州市贾汪区的辖区内,因此会见和送钱送衣服的要注意行程安排。

三个看守所关于会见和送衣物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徐州市第一看守所也就是徐州市看守所目前不接收衣物,第二看守所可以。但均要求核酸报告,因疫情防控政策变化,不代表以后也是这样规定,要注意时时更新。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为便于管理,一般实行异地管理,不允许在本地。根据《监狱法》规定,罪犯被判刑后,由人民法院疳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监狱管理局在本省范围的监狱进行分配。正式分配后,由所在监狱通知家属。

二、按照刑事案件管辖权原则,一般为案发地管辖,除非犯罪嫌疑人涉嫌在户籍地有重大刑事犯罪行为的,移交户籍地更有利于整体案件办理。已经进入公诉程序的同样如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刑事案件管辖权: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三、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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