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质保金条款怎么拟?
时间:2023-03-04 20:03:00 1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

(一)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

(二)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三)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以及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等。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是3%。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由建设单位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

二、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比例的规定是什么样的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比例的规定: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预留吗

(一)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逾期未返还,应支付违约金,并在招标、合同文件中明确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7)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新增条款)。

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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