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无偿为弱势群体打不起官司、请不起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按规定援助律师应当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权益具理力争。但客观地讲,援助律师大多是指派完成的工作任务,在努力收集证据,代理或辩护上与收费代理确实有一定的区别,不排除部分律师消极对待的问题。
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怎么办?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经济困难者或者特殊空白当事人进行法律救济的一项制度。只有无力支付全部或部分法律服务费用,确实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公民后项基本权利,为保障公民能够平等、公正地实现法律赋予的这种权利,防止和纠正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不当或错误,申请人如果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援助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原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审查一次;也可以向该法律援助中心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议一次。法律援助中心或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审查(审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议重新审查(审议)决定(以不影响申请人的诉讼时效为前提,下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援助中心、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适当延长重新审查或重新审议的时间,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再超过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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