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交警总队近期下发的《关于修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警方明确,为加强交通执法规范化建设,体现人性化交通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对16项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经民警指出且违法人立即改正的,只口头警告不处罚。
这16项轻微违法行为包括:
1.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经民警确认机动车并查询,认定机动车登记合法有效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经民警查询,确认机动车已核发有效检验合格标志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经民警确认驾驶人的身份证,并经查询后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
4.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经民警确认驾驶人的身份证,并经查询后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
5.机动车在白天和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近光灯、远光灯不亮的;
6.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在车上,经口头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公路车行道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或者营运客车、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除外;
7.驾驶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水产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8.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9.临时交通管制期间,违反交通管制规定,情节轻微的;但在高速公路临时交通管制期间,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除外;
10.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11.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驾驶室副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2.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13.因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不准确、不规范、不清晰,而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
14.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在停止线上停车的;
15.因运送急救病人到医院,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
16.其他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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