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出具借据但拥有还款承诺书的情况下,该文件可以作为法庭上的书证提交给法官进行审查判断。
偿还债务承诺书本身就是债务人认同债务法律关系存在的书面凭证,它可以有效地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存在。
若偿还债务承诺书的内容明确无误,足以证实债务关系以及债务金额的具体情况,并且没有其他任何反面证据予以反驳,那么法院通常会依据这份偿还债务承诺书所载明的内容来确认债务事实的存在。
然而,为了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当事人有责任及时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例如转账记录、见证人证言等等,以便增强偿还债务承诺书的证明力度。
倘若偿还债务承诺书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者存在争议,可能就需要借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手段来进一步证明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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