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原件被欠款人抢走
福州某材料公司欠某木业公司20余万元货款,还出具了欠条。木业公司派人催讨货款时,欠条却被材料公司人员抢走撕毁。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认定,某材料公司欠款确有其事,判定其归还欠款。
2006年,福州某材料公司向某木业公司出具了一张20余万元的货款欠条。去年2月,木业公司派人向材料公司催讨欠款。双方在酒店房间核对账目时,材料公司人员林某抢走欠条并撕毁。木业公司人员立即报警。
民警介入调查后称,双方的纠纷应向法院起诉。木业公司随即提出诉讼,要求材料公司还款。
仓山法院受理此案后,两次开庭审理。由于欠条被毁,庭审中双方的焦点是,材料公司是否确实欠对方货款。
材料公司辩称,从未与对方签订过买卖合同,也没有业务往来,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对方提起诉讼的理由,完全是虚构事实,无中生有。
凭借复印的欠条能否要回欠款
材料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公司历年账册,证明其与对方没有发生任何业务往来。对双方之间曾有过的汇款,材料公司辩称是个人之间的汇款行为。
木业公司则向法庭提供了欠条的复印件,并指出欠条原件是被对方抢走撕毁的。
双方观点南辕北辙,各有举证。为辨别真伪,法院调取了欠条被抢当天警方的出警登记,证明确有因欠条被毁报警之事。
经庭审,法院认为,虽然木业公司出具的是欠条复印件,但其向法院提供了欠条被对方抢走并撕毁的线索。
经法庭向警方调查,得到的证据与木业公司提供的材料吻合,因此木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和欠条被毁的事实,遂判决某材料公司立即返还欠款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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