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和主观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
(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过 失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的 客 观 要 件 有 哪 些 ?
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因为疏忽或者不慎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危害,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包括:
1. 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人必须是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管理制度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该罪。
2. 严重后果: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3. 疏忽或者不慎:行为人必须是因为疏忽或者不慎才导致严重后果,如果是故意犯罪则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4. 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否则不构成该罪。
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具有严重威胁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介绍了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和主观要件以及主体要件。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因为疏忽或者不慎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其客观要件包括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后果、疏忽或者不慎、社会危害性。主观要件则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该罪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具有严重威胁,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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