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签字了还能赔偿吗
在签署终止雇佣关系通知书时,这意味着您已与用人单位达成了解除劳动合约的共识,并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1)若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合同规定,故意克扣或拖欠员工薪资,或者拒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应额外支付员工工资及低于部分的25%作为经济补偿金。
(2)对于因为员工患病、非工伤或无法胜任现有工作岗位而导致的终止雇佣关系,用人单位应根据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就向其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需向其发放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和绝症的员工,用人单位还应在此基础上增加医疗补助费,其中,患严重疾病的员工所增加的部分不应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而患绝症的员工所增加的部分则不应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签订劳动合同后还算应届生吗
具体情况须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进行判断。
若在毕业年度内签署劳动合同,则仍可被视为应届毕业生。
所谓应届毕业生,即是指在应当毕业的年份顺利完成学业并获得学位证书的毕业生。
简而言之,在大学阶段的最后一个学年,即为应届毕业生。
倘若超过毕业那一年,进入毕业后的第二年,那么便不再符合应届毕业生的定义,而转变为往届生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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