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常规,看守所有着每月一次的探访机会。
然而,每次会面的时间限定在半个小时以内。在这样的场合下,侦查人员以及看守人员必须在场随时监控,以确保符合指定规定的罪犯能够得到妥善的看管。辩护律师可凭借其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件及具有特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得以与在押的被告人和嫌疑人进行会面。除此之外,辩护人若获得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相应许可,并持有由人民法院特制的介绍信,同样可以与在押的被告人和嫌疑人进行会面交流。对于被关押的人犯的近亲家属来说,在经过办案机关的同意以及公安机关的批准之后,他们有权与近亲进行书信往来以及会面交流。
然而,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近亲家属与被关押的人犯进行会面,都必须严格遵守看守所关于会面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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