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不同:一般告知单的全名是《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提醒单》,而罚款单全名则是《违法停车告知单》。
2、内容不同:罚款单上记录的信息比较齐全,一般有车牌、车身颜色、车辆类型、违章时间和地点。而告知单上的内容没有罚款单齐全,只是通知车主车辆出现了违停的行为。
3、开具的人员不同:一般罚款单是由交警开具,而告知单是由协警开具。
4、法律效力不同:一般罚款单需要在15日之内处理,如果超过15天就会产生滞纳金,而且在系统上能够查到车辆的违章情况。而告知单一般车主认错积极的话,就会免除罚款,不会录入系统了。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得违法停车的。
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
2、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3、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4、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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