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对“非国务院行贿罪”的认定,其核心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行贿;
其次,必须具备一定数额的金钱往来作为基础,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立案标准;
再次,此类犯罪须具有明显的主观有意性,即通过这种不法行为来谋求不道德、不合规的个人利益。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非国家级行贿罪”而言,其立案的门槛设定相对较低,即只要受贿金额达到了三万元人民币即可启动刑事调查程序。
然而,对于“行贿罪”来说,其立案标准则相对较高,通常情况下,只有当行贿金额超过了三万元人民币时,才能被视为构成犯罪。因此,若行贿金额未能达到这一标准,那么就有可能无法被判定为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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