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原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人民法院即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
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的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最主要特点是票据的无因性,即票据是一种无因的债权证券,当债权人主张票据权利时可不明示其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向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请求票据表示的金额,债务人不得拒绝。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票据权利,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公示催告程序。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一方面可以阻止非法票据持有人主张票据权利,另一方面可以恢复合法票据持有人的票据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所谓背书转让,是指执票人以转让票据为目的在票据背面签名并将此票据交付他人的行为。
一、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3、普通诉讼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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