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过银行转账而未签署借贷凭证的情况下,借款协议的可适用性姑且不论,主要还得视乎相关细节状况所决定。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借贷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然,除非是个别人际关系间另行约定。
若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实双方确实存在借贷的意向,并包含了借贷协议的核心要素,例如借贷类型、货币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等,那么即便没有书面的借贷凭证,该借贷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倘若缺乏明确的借贷意向,或者银行转账记录无法充分证明借贷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那么该借贷协议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因此,其有效性必须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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